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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06-07 09:11:4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3〕6号

      医学部,各院、处、部、室、馆、社、中心、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议、咨询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议、咨询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7~33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秘书1人。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长批准。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经校长批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调查、处理临时性的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提名,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新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受校长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学术审议

      (1)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2)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4)评定学校关于论著的级别和标准;

      (5)参与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工作。

      2.学术评议

      (1)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2)评议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人才人选的学术水平;

      (3)评议限额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4)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的学术水平。

      3.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校长授权,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学风维护

      (1)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2)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3)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

      2.学术咨询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评议。

      3.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1.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事项;

      (2)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理、工、医学科方面的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事项;

      (3)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我校师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并提出甄别鉴定和处理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2.专门委员会议决的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若有两个以上相关学院对专门委员会议决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秘书处应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专门委员会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有关学术的相关事务,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2.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2.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3.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6.年龄符合政府和学校有关退休规定,任期至少满一届;

      7.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原则上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学科、学术带头人;

      2.博士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学术带头人;

      4.国家或省级政府评定的优秀专家;

      5.博士生导师;

      6.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学科、学术带头人;

      7.一级学科硕士点学科带头人。

      第十九条 根据学术与行政(学位)分开管理的原则,学校领导和学院正职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根据学术管理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正职可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职务性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特点,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兼顾学术的权威性与学科的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校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长批准,不再担任委员,并按本章程规定和程序增补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职务性委员工作变动;

      3.在任期间调离学校;

      4.不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5.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学术声誉;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三名及以上委员均可就相关事项联名提议召开会议,提议提交秘书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召集会议。决定不召开会议的,秘书处应及时向相关委员反馈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讨论重大专业学术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联署文件是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如校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就有关问题共同做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提请校长批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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