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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添加时间:2017-03-17 17:25:42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提高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学科组会议、秘书处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学科组会议、秘书处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五、学科组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学科组组长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六、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校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均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召开正式会议的请求。开会请求须事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长征求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意见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八、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指定3至5名委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九、各类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者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十、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须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交由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行复议。
        十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秘书长请假。
        十二、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若有违反者,由学术委员会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校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十三、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十四、对学术委员会有关决定的异议,有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给予解释和答复。
        十五、秘书处负责撰写记录、整理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校学术委员会的文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十六、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署文件,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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