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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流程

添加时间:2017-03-17 17:26:17  浏览次数:

       明确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作用领域,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前提;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是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保障。为使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学校的行政工作相互协调和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章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分工
       1、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学校的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2、教务处提出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3、教务处负责学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资格评议。
       4、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学自我评估,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自我评估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自我评估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参与评估。
       5、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提出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6、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组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申报;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7、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提供学校教师论著的有关信息;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评定论著的级别和标准。
       8、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提出有争议的科研成果,人事处提出职称评定工作中的有争议成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裁定。
       9、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计划;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10、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办法草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和对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定。
       11、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优秀博士论文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12、人事处负责科研荣誉称号申报的组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推荐。
       13、校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工作流程
       1、涉及学校有关规划、政策、计划等重大咨询、审议、评定事项,由主管校长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实施。
       2、由分管校长提出的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的事项,经主管校长批转,秘书处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程序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处理,通过校长办公室将意见呈报主管校长。
       3、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的事项,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程序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处理后,将意见反馈给该职能部门。
       4、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条件,经校长批准后,由行政发文颁布执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导师资格的申报和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实施任职资格的评定。
       5、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著的级别和标准的制定、审议、评定;所制定的论著的级别和标准经校长批准后,由行政发文颁布执行。
       6、河北大学分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和换届的指导性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以行政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7、各分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和换届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咨询和审议,由校行政负责审批。
       8、校学术委员会内部工作流程按其议事规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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