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分工
1、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学校的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2、教务处提出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3、教务处负责学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资格评议。
4、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学校教学自我评估,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科研自我评估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自我评估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参与评估。
5、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6、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申报;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7、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提供学校教师论著的有关信息;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评定论著的级别和标准。
8、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有争议的科研成果,人事处提出职称评定工作中的有争议成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裁定。
9、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计划;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10、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办法草案;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和对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评定。
11、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优秀博士论文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
12、人事处负责科研荣誉称号申报的组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推荐。
13、校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工作流程
1、涉及学校有关规划、政策、计划等重大咨询、审议、评定事项,由主管校长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实施。
2、由分管校长提出的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的事项,经主管校长批转,秘书处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程序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处理,通过校长办公室将意见呈报主管校长。
3、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的事项,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程序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处理后,将意见反馈给该职能部门。
4、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条件,经校长批准后,由行政发文颁布执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导师资格的申报和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实施任职资格的评定。
5、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著的级别和标准的制定、审议、评定;所制定的论著的级别和标准经校长批准后,由行政发文颁布执行。
6、河北大学分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和换届的指导性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以行政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7、各分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和换届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咨询和审议,由校行政负责审批。
8、校学术委员会内部工作流程按其议事规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