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各二级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提出如下原则性意见。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原则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2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审议与咨询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3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扼制学术腐败,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4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第5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和质询的权利。
第6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提名,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公示。新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以当年6月30日为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3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7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调离学校或有其他长期离岗情况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根据第6条规定的程序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8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学术道德端正;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对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符合学校有关退休规定。
第9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院长批准,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名誉委员、委员。
第四章 职责
第10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1.审议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评议重点实验室设置、建设及组织评估,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2.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工作;
3.审议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评议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4.评定本单位的科研立项,审议、评定论著的级别和标准,审议和推荐向学校申报的科研立项、科技成果、优秀研究生论文和各级各类人员科研荣誉和称号,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5.审议本单位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6.评议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议教师职称资格和聘用岗位资格;
8. 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五章 规则
第11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重要工作事项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12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13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14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 北 大 学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