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文件要求
严惩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对学位申请者要安排必修环节,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惩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意见》明确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意见》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可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根据《意见》,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中国教育报》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