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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24〕2号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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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42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北大学章程》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4年2月28日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北大学章程》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校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保障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23名委员的单数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委员人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以下简称职务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的中、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长批准。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调查、处理临时性的学术事务。

第十条 根据需要,在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经学院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新当选委员须符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条件。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受学校委托,就下列事项进行学术审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就下列事项进行学术评价:(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受学校委托,就下列事项进行学术咨询:(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事项;(二)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理、工、医学科方面的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事项;(三)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我校师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与举报,并提出甄别鉴定和处理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对相关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二)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三)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六)年龄符合政府和学校有关退休规定,退休前至少可以任满一届委员工作;(七)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特点,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分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校主要负责人和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职务委员。职务委员任期和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情况决定。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由相关单位推荐。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校长聘任,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职务委员工作变动;(三)在任期间调离学校;(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由秘书处组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参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的该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参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参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重大事项。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均可就相关事项联名提议召开会议,提议提交秘书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召集会议。决定不召开会议的,秘书处应及时向相关委员反馈情况。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讨论重大专业学术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联署文件是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如校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就有关问题共同做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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